記者從市稅務部門獲悉,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三部門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據介紹,納稅人申請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除了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外,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納稅人身份證件;現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新購住房為新房的,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等資料。
需注意的是,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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